【社会科学战线】刘守英、王宝锦:中国小农的特征与演变
发文时间:2020-01-21

在中国,农民是最大的群体,中国共产党依靠农民取得政权,又依靠对农民的改造推动了国家工业化进程。体制改革使农民回归主体地位、向农民开放权利,不仅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也使农民参与了工业化、城市化;不仅改变了农民的命运,也推动了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中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过半,农民的行为特征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但理论和政策仍然固守对农民的传统定义和思维,农民的他者地位没有改变,由此带来农民群体在社会中的尴尬地位和部分“三农”政策的扭曲。农民和乡村的未来取决于这一群体卷入结构革命的变质,也取决于理论和政策回归对农民真实的认知。长期以来,中国对小农的认识与政策取向受两种观念主导: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小农观,认为小农与大生产格格不入,是阻碍生产力发展和被改造的对象,这一观念不仅贯穿整个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而且存在于包产到户后对小农特征的各种批评和农业制度变革的“想象”中;二是朴素的小农观和将小农等同于完全市场中的企业人,前者对小农的优势不吝溢美之词,认为小农长存,后者理想化地以为小农在不完善的市场中和不平等的权力结构下能顽强突围。本文在评论理念化的小农范式的基础上,试图还原典型中国小农的基本特征,呈现小农对制度和结构的反应,最后给出了政策含义。

小农范式批判

理论界为了分析的方便,将小农简化为两个极端:一是“恰亚诺夫小农”,二是“舒尔茨小农”。恰亚诺夫范式将农民家庭经济看作一个独立的经济系统,遵循与企业主不同的行为逻辑与动机,家庭农场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农民家庭是农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土地和生产资料,“家庭通过全年的劳动获得单一的劳动收入”。农民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对实物形式农产品的需求,其消费需求根据家庭中人口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不同于资本主义农场中的由资本量决定经济活动量,“家庭农场中的经济活动对象与劳动量主要由家庭规模和家庭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与劳动艰辛程度的均衡水平决定”。农民家庭可以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与强度,决定经济活动的规模,其经济活动规模的下限需要满足由家庭中消费者决定的最低生存需求,上限不仅受到家庭中从事生产的劳动力数量的制约,还受到加大劳动强度时农民辛苦程度的制约。农民生产中土地、劳动与资本要素的投入与使用方式明显有别于资本主义农场。农民对土地的利用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由地块距离远近决定耕作集约程度,只对“较近的地块采取恰当的、较为精细的耕作方式”,并非对每块土地都做到“物尽其用”。由于农业生产存在季节性以及农民满足自身需求之后便不再投入更多劳动,因此未实现劳动实际强度的最佳利用。为了尽可能增加全年收入,家庭农场通常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强度,降低单位劳动报酬和会计账面的收益水平,其劳动强度、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等对资本量的投入存在一定的替代,农民生活消费水平的下降与劳动强度的提高可以补偿资本数量的不足,并不像企业一样以最优的资本集约度进行生产,也与资本主义生产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明显不同。

沿着将小农类型化的分析传统,斯科特指出小农经济行为受制于“生存伦理”,表现出以“安全第一”为准则的特征。他认为,小农劳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不可缩减的生存消费需求,而非追逐收入最大化,农民往往采用最稳定可靠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实现“养家糊口”的目的,农民虽然贫穷,但不喜欢通过冒险行为追求大富大贵,其经济行为表现出极端的风险规避特征,不仅采取保守的经营方式,甚至为了“保护伞”接受不公的待遇,比如农民选择种植维持生存的农作物而不是专供销售的农作物,会采用最稳定的传统农业技术而非高风险、高利润的技术,宁愿当生存艰难的佃农也不做挣工资但会受市场波动影响的工人,更多选择工作辛苦但具有劳动契约的工作,等等。在生存手段减少、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与剥削时,农民会被迫走出自我消费性生产,更加依赖于地主及家族,虽然可能会作出反抗性行为,但反抗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其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

与“恰亚诺夫小农”相对,舒尔茨将小农完全等同于和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的“理性人”。在他那里,农民虽然贫穷,但并不愚昧,农民不仅对价格、市场、利润十分关注与敏感,而且会努力改进生产技术。小农对生产要素的配置极其有效,他们在购买时会比较不同市场的价格,根据价值最大化原则安排劳动力。每代小农都尽力从技术与实践上,发展与改进古老的农业生产经验。农民的劳动对生产都是有贡献的,并不存在农业劳动力边际生产率为零的情况,劳动力的增减直接影响农业产量。但是,农民保持传统的生产方式,长期使用世代相传、并无明显变革的传统生产要素,技术方面也未经历重大变动,“典型的情况是传统农业中的农民并不寻求这些现代生产要素”。

波普金更加细致地描述了小农“理性”。他认为,农民是一个理性的问题解决者,既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又会与他人讨价还价,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农民也会根据偏好和价值观来评估与自己选择相关的可能结果,最后作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农民最关心的是自己和家庭的福利及安全,通常会以利己的态度行事。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农民才有可能参与集体行动并作出贡献,甚至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损害集体福利的行为。虽然农民极度厌恶风险,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投资行为。“农民不仅进行长期投资,而且进行短期投资,既会进行安全的投资,也会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农民在整个作物周期和生命周期中进行计划与投资,并将老年投资放在优先地位。”

中国主流理论对小农经济的认识与改造主要基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小农经济学说,他们消极评价小农经济的作用,指出小农是一个被改造的对象,是落后生产力的代表,因为小农生产规模狭小,生产资料匮乏,依靠落后的生产工具进行重复简单再生产,拒绝劳动分工与科学技术的应用,生产能力十分有限且极不稳定,无力应对任何风险。小农生产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小农之间处于孤立、分散的状态,具有封闭性,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无法保护自己阶级的利益,与社会化大生产不相容。落后的小农生产根本无法与具有先进生产力的资本主义大生产抗衡,并且无法将独立分散的小农有意识地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小农只是农业生产中一个阶段性的且最终会被取代的群体。

黄宗智努力避免走极端,采用“集大成”的方式归类中国小农。他认识到“小农既是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三种不同面貌,各自反映了这个统一体的一个侧面”。他认为富农或经营式农场主更符合“舒尔茨小农”,生存遭遇威胁与受到严重剥削的佃农、雇农更符合“马克思小农”,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自耕农则接近于“恰亚诺夫小农”。虽然黄宗智一再批判极端范式,他却以自己的范式进行分析和给出政策建议。他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小农的一系列观察和分析不无见地:小农在劳动力成本、劳动激励、地租等方面拥有资本主义大农场不具备的优势;小农保持了农业与副业结合的经营体系,又形成了农业生产与非农打工结合的半工半耕的工农兼业经营;小农对资本和投资的态度与资本主义生产单位不同,小农的投资决策多会受到扩大家庭规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关乎长远的家庭代际关系。黄宗智主张坚持小农农场经营,发展小规模的资本———劳动双密集型农场,扶持小农生产的纵向一体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尤其是新农业中的小农,应当由龙头企业、社会化合作组织、政府组织的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其实现纵向一体化。

总之,对小农认识的范式化,忽视了其复杂性,导致对真实世界中小农特征认识的不足,更严重的是导致在小农主体性缺位和丧失情境下对其进行改造。各种小农范式将分析的对象简化成“想象中的小农”。“恰亚诺夫小农”突出贫困状态下小农对稳定生计的看重,但忽略了农民对市场和结构变化机会的反应、对新技术及新要素的采纳,小农被消极地视为一个反市场的、或者说不对市场做反应、不思进取、与现代世界存在难以逾越鸿沟的群体。“舒尔茨小农”极致地展示了小农的理性,但值得思考的是,小农与市场中的企业家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单位吗?“马恩小农”对小农的消极认识直接导致消灭小农的革命化处理,沿着“马恩小农”范式,对小农进行改造势在必行,马克思提出以生产资料的集中、大规模、有组织的劳动对小农进行改造,恩格斯提出通过合作社对小农进行改造。不仅如此,对小农的分析因坚持某一方面的特征而绝对化、相互排斥,形成了完全对立的发展路径。“恰亚诺夫小农”范式考虑到家庭农场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与稳定性,其政策含义是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将农民与市场、与国家联系起来,提高生产各个环节的工业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通过合作制方式引导农民走纵向一体化的发展道路。舒尔茨范式下的小农被看作一个受制约的理性个体,通过人力资本的投资,使小农掌握必要的技能与知识,接受现代农业生产要素,进而实现对传统农业的改造。

典型中国小农的基本特征

关于中国小农经济源于何时存在学术争议,一些研究认为其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较多研究认为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也有研究认为,小农经济最晚源于南宋时期。不可否认的是,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小农作为一个经营主体经历了长期的演变。

1.小农高度粘连于土地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种地是其最普通的谋生办法。农民世代定居在农村,鲜少流动。随着人口增长,土地压力增加,小农只能在小块土地上密集劳作,满足家庭生存需求,他们通过连种、套种、复种等多种种植方式以及劳动力的过度投入,提高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强度,通过扩大耕种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粮食总产量。1400—1770年粮食单产量大约提高了46%,在随后的80年中,又提高了17%。与欧洲庄园制度相比,中国家庭农场的效率更高,产量也遥遥领先。

2.小农依附于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经济

农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从事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活动。典型的家庭包括丈夫、妻子、一两个子女和老人,家庭成员共同占有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通过劳动分工共同生活。乡土环境中的农民靠种地谋生,男性家长是家庭生产与劳动安排的组织者、决策者。一户家庭中并不是全体成员都参加农业劳动,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基本不存在监督问题,家庭成员为了家庭利益自我激励、辛勤操作。农民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农户家庭的生计需求,除了缴纳赋税之外,生产的农产品主要用于消费,实现再生产。总体而言,小农主要依托家庭从事生产活动,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安排劳作,基本能够实现自给自足,具有独立性与分散性。

3.小农依赖长期积累的经验从事农业经济活动

尽管有悠久灿烂的农业文明,中国农业技术变迁却十分缓慢。长期以来,传统技术有点滴的改良,但基本保持不变,一代一代的小农以几乎相同的生产要素与生产方式进行农业生产。中国小农在春秋战国时期便开始使用铁制农具,在历史进程中农用工具数量有所增加,但其质量或品种没有发生重大改变,小农以人力、畜力为生产动力,且畜力的使用并不普遍,基于经济与效率的考量,只会在急用时才选择花费较大的新工具。由于农民购买能力有限,农业生产的动力系统并无革命性变化,直到19世纪后期,农业生产才开始引入国外新式农业机械。传统经验是农民生产过程中最可靠的指南,这些经验经过不断地调整与检验,变得十分“灵验”,对于保障生计是有效的,农民对这种沿袭的经验也表现出信任与敬畏。但是,经验积累通常是缓慢的,农民基本上年复一年耕种同样的土地,使用同样的生产技术,播种同样的谷物。

4.小农从事多样化的乡村经济

小农经济并不等同于农业经济,农业经济也不等同于种粮经济。小农经济具有丰富的内容与形式,在进行自给性生产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发展商品生产;小农经营不仅依赖于土地,还从事养蚕、养羊和经商等活动;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也是农业经济的一大特征,直到20世纪中叶,农业与手工业仍然是紧密结合的。家庭内部存在一定的分工,典型的家庭经济分工是“男耕女织”,在一些较复杂的劳动环节则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小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市场,但既不会完全排斥与抵触市场,也不像企业家一样逐利。按照马孟若的描述,一类农户以生产自家消费的作物为主,少数土地生产现金作物;另一类农户自己准备资金与种子,以种植一种现金作物为主;还有一类农户由商人提供种子和资金,专业化种植单一现金作物。小农生产主要为了实现自给自足、保障生计,生产结构与销售数量不完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5.小农依托传统村社制度发生关系

对于小农而言,村社的意义首先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形成的赖以生存的聚居村落。村庄之间具有较清晰的地域界限,使土地、财产等不易被其他村落划分,小农在各自的村庄实现经济活动,构建社会关系。村社之内,小农在经济及其他方面存在共同利益,依赖村社实现共同利益,完成公共活动,如宗教活动、经济活动、与道德相关的活动、地方防卫活动等。小农还依赖于以非正式制度为主导的村庄制度来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秩序。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并死于斯的“熟人社会”,任何村民的行为都受到熟人的制约,村民根据是否“合于礼”对其评判。违背村社的礼治秩序不仅会受到谴责,而且有损家庭、家族的信誉。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以非正式的方式承认“非官方领袖”,信任他们,在公共事务方面依赖他们,如有些乡绅与精英在国家与小农之间担任“保护型经纪”的角色。

制度变革与农民行为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小农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次重大制度变革。前者是国家按照“马恩小农”逻辑推行集体化人民公社制度,强力改造小农;后者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小农经济,小农在国家、集体、农户三方合约下获得了土地产权。两次制度变革影响了农民的福利,农民对制度的回应也影响了农业绩效和国家发展。

1.集体化人民公社制度与改造后的小农行为和农业绩效

(1)集体化与小农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百废待兴,为发展国民经济、改变工业落后的面貌,开启了大规模工业化的进程。基于小农生产分散、落后、脆弱、难以满足国家工业化建设需要的认识,按照马克思的小农与社会化大生产不相容理论,参照苏联农业集体化模式,中国在农村实行了对小农的“集体化”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统购统销制度、户籍制度及集体化人民公社制度,三者相互配合对农民进行强力改造。

国家对粮食、油料、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废除自由市场对生产与销售的调节,通过规定的低价以“剪刀差”的方式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的资本积累,保障了城市居民的农产品供给。在保障城市供给的“以粮为纲”策略与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民种植选择的严格限制之下,农民按照种植计划进行粮食生产,只能以低价出售农产品,造成农民经济活动单一化,生活贫困。

为了推动工业化进程,国家逐步控制农村人口的自由迁徙。1958年户籍制度的出台以行政手段构建了城乡分割的藩篱,严格限制农业人口外流,禁止城市单位私自从农村招工。这一制度把农民禁锢在农村与农业,阻隔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的转移,将农村人口排斥在城镇化进程之外。户籍制度成为农民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的一道无法翻越的墙。

从1953年开始,土改后的农民先后经历了互助合作、初级社、高级社、集体化、“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的一系列制度变革。家庭经济制度被集体经济制度取代,农民私有制被集体公有制代替,乡村自治被国家管制取代。农户家庭经营转变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生产,打破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与消费的界限。在集体化大生产组织之下,农民失去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与经营自主权,生产劳动过程听从公社安排。人民公社作为政社合一的组织,直接指导、管理大队和生产队的生产、分配、交换活动,负责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农副产品征购任务。集体制实现了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人民公社制度之下,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除了具体的管理生产、配置劳动力、使用其他要素等权力外,作为最基本生产单位的生产队只有极少的剩余控制权,生产经营权转化为政府强制性控制。

(2)集体制下的农民反应与农业绩效

不同于传统社会家庭自行安排劳动力的使用与分工,集体制下的所有家庭成员成为集体组织中的劳动力,农民作为社员被进行标准化管理。通过“记工分”的方式衡量农民在集体生产中的劳动,由公社决定如何处置与销售农民劳动成果。虽然公社采用计时制工分、计件制工分监督与约束农民劳动,但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劳动激励不足,农民采用出工不出力、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策略予以应对。这些行为最终导致集体经济劳动生产率下降,人均收入水平长期停滞。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农业产出每年增长2.3%,但人口也增加了2.0%,农业人均产出几乎没有增加,农民收入也基本没有增加。这一时期虽然农户劳动力投入数量和全年在社的工作日增加,全部劳动力的出勤率提高,但集体经济收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处于停滞甚至收益递减状态。

集体化农业促进了农业技术的采用与推广。传统农民为规避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新技术的排斥,但在集体化时期,政府对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公社集中的权力、有效的组织系统、较大的经营规模为技术的引入与应用提供了保障,促使集体制下农民由过去的“凭老经验种田”转变为“科学种田”。这一时期,农业生产中采用现代生产要素的速度加快,包括引进高产作物、改变耕作制度、推广新的农耕技术、使用杀虫剂、化肥、电力和机械设备等。1957—1979年农用化肥使用量从37.3万吨增加到1086.3万吨,适合施肥的现代高产作物———新的短株稻和小麦,于20世纪70年代晚期基本取代所有传统品种,农业机械总动力从121.4万千瓦增加到13379.5万千瓦。由于公社中存在人口压力,农民对能够替代劳动力的机械的兴趣不大,在引入和推广技术时也以能更多使用劳动力、增加单位面积产出的过密型技术为主。

农民的乡村经济活动单一化。在集体化时期,乡村经济受到计划体制的严格控制,农民失去经营自由,只能在计划之内按照规定从事经济活动,导致传统农业社会农民自发形成的多样化农业经济活动消失。

在农产品生产与销售方面,农民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易对象与方式都由政府规定。公社通过控制劳动与生产资料,直接限制了农民发展家庭副业与兼业。在集体制下,形成农业即种植业、种植业等于粮食的局面。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逐渐恢复农民家庭“自留地”和副业生产,但自由度仍十分有限。集体制下农民的劳动分工消失,在公社内部曾尝试过对农村劳动进行专业化分工,但因无效与混乱又退回去。同时,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也伴随经济活动的单一而消失,每个具备劳动能力的人一律成为公社内参与劳动的“农业工人”。

集体制下农民从事土地密集型的农业。由于耕地面积有限,农业劳动力数量充足,面对不断上升的粮食需求,公社一方面努力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另一方面提高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出。集体农业用高产新作物替换传统作物,调整传统种植制度,提高复种指数,采用作物密集种植。耕作制度的调整反向促使农民加大了在土地上的劳动力投入,集体化组织人们(包括妇女)每年工作更多天,投入更多的劳动力。此外,农民还在土地上施用化肥与农药,以求获得更多的产出。开展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平整土地,修筑机耕路和排灌水渠,改善了粮食作物的生产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土地密集型农业的劳动投入强度,强化了“过密化”的农业发展道路,提高了土地单产,但劳动效率低下。

对农民的管制由村社治理转向国家控制。小农赖以生存的传统村庄功能被生产队集体行动取代,生产队不仅是人民公社的基层组织单位,对农民进行管理与调控,而且是一个共同生产、独立核算的组织,队内小农的生活状况与生产队的经营情况紧密相关。农民长期形成的行为规范和非正式规则被国家正式制度取代,国家不仅对农民家庭内部关系、生育、养育、婚姻、老人赡养、宗族传统及村民间交往等方面进行规定与限制,而且以集体为导向确定农民行为规范,要求农民根据集体的利益及发展集体经济的需要,调整行为和人际关系。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与小农特征回归

(1)农地改革与农户权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了生产队统一组织生产、统一分配收益的经营制度,使家庭替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生产、经济决策与收益所得的单位,农户成为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农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每个生长在集体地域的成员都有权分享土地的使用权,每个集体基本根据按人(或劳)均分的原则分配土地使用权。最终产品按照“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合约结构在国家、集体与农户之间进行分配。除了农地改革外,国家对农民也开放了非农用地的使用权利,允许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办企业,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之下,农民获得了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工业化生产的权利。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小农的行为反应

小农对制度正负向激励的反应极其灵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初期,农民拥有了农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剩余支配权,农地产权的变革与强化激发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增收增产。1978—1984年粮食单产量提高了42.8%,总产量增加了33.6%,农业增加值实际增长了52.6%。1978—1992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最高达到5.9%,最低也达到了4.1%,均超过了同一时期人口的增长率。与此同时,农民土地负担由集体范围内的扣除转变为农户家庭缴纳,由隐性负担转变为显性负担,税收、“三提五统”、农民义务工使农民不堪负荷。1988—1992年农民人均三项负担支出年均递增16.9%,而农民人均纯收入递增速度只有9.5%,1994—1996年虽有反弹,但也只有1996年负担率低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率。沉重的负担降低了农民土地承包合约的剩余,农民只好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以无偿甚至为流转方承担负担的方式将土地流转,被迫离土、出村。

农户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经营。家庭农作的恢复和农产品市场自由的增加,促使农民按利润边际调整生产活动,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下降,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由1978年的80.3%下降到1996年的73.8%,同期蔬菜和水果的种植面积从2.5%增加到7.7%;副业生产也以更快的速度增加,1978—2007年种植业产值在整个农业产值中的比重从80%下降到50%,畜牧业产值占比从15%上升到33%,水产业产值占比从2%跃升至9%。

农民采用土地密集型和劳动节约型技术,提高农业产出。包产到户以后,农民对盈利的反应敏感,积极采用能增加收入的新技术。良种培育技术、化肥和农药使用技术、防治害虫技术、地膜覆盖和大棚利用技术、畜禽养殖技术、水稻栽培技术、农药除草技术、联合收割技术等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减少了农民的劳动投入,1978—1997年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增长了近14倍,化肥、机械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仅增长了2—3倍,水稻、小麦和玉米三种土地相对密集型作物的劳动投入减少了40%—53%,机械投入增加了3—6倍。

农民受制于正式自治制度与非正式规则治理。伴随着人民公社的结束,国家逐步退出农村基层的制度建设领域,不仅将公社改建成乡镇,大队和生产队改成村和组,使乡镇成为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而且在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在村组内实行村民自治,农民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方式参与村级事务。家庭制度重新确立,家族、宗族、村社公私关系以及一系列非正式制度回归,国家基层组织与传统习俗共同主导农民的公私生活。

结构变迁与小农特征演变

对小农形成历史性冲击的是结构变迁。乡土中国创造了灿烂的农业文明,也形成农民对土地的高度依附。新中国的国家工业化开启了结构变革进程,但农民被制度化地绑缚于土地而失去改变的权力,改革开放以来递进发生的乡村工业化、园区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中,农民不仅是积极的参与者,也在这一进程中改变了自己,中国的农民已经并且仍在发生具有脱胎换骨性质的历史性变化。

1.乡土工业化与农民的分工分业

20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显化的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非农就业出路,国家开放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事非农产业的权利,农民的参与推动了乡村工业化进程。1984—1988年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流向当地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到9545万人,同期乡镇企业数量由606.5万个增加到1888.2万个,年均增加69.6%,企业总产值由1709.9亿元增加到6495.7亿元,年均增加44.9%。到1987年,乡镇企业中二三产业产值合计达4854亿元,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104%,首次超过农业。

(1)农民分工分业谋发展

在农村改革与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户不再满足于“小富即安”,强烈的“逐利”意识显化,农民对经济机会的灵敏反应促进了农民的分化。农民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同质化和包产到户后的均质化特征被打破,村内的主体已经不再是清一色的农业生产者,家庭经济也不再是简单的农业经济。虽然他们仍冠以“农民”称号,实际上已分化为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职业,大批农民变成了乡镇企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有些农民成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1978—2005年非农就业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由5.4%上升到40.5%。

(2)农民未离土但与土地的关系松解

在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及市场机制牵引下,农民不再只以土地为生,开始走进乡镇企业,进行就地本土化的非农转移。1978—1992年中国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数从3150万人增加到9765万人,增加了6615万人,加上因招工、招生和由征地及落实政策“农转非”的300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人数共9615万人,平均每年转移700万人左右。1978—2006年乡镇企业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8.2%提高到46.4%,乡镇企业已成为支持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力量。伴随非农产业就业机会的增多,农民兼业的预期收益也大大提高,兼业行为越来越多。在乡村工业化阶段,农民虽然在就业与收入方面降低了对土地的依赖,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有所松动,但由于农民并未离开乡土,农业劳动力的绝对量不降反增,因而农民与土地的黏度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3)农村经济恢复多样性与生机

结构转变带动了乡村农业发展,不仅改变了农村长期形成的以种植业为主,尤其是“以粮为纲”的单一产业结构,延长了农产品深加工的产业链条,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矫正了整个国民经济长期形成的畸形产业结构,农村中第二产业迅速发展,第三产业产值稳步提高,第一二三次产业增加值的比例在1978年约为1∶0.17∶0.02,到1995年改进为1∶1.01∶0.19。

(4)农户与村庄的关系

首先,农民不同程度地参与村庄自治。伴随国家行政指令对村庄控制的退出,农村地区建立了自治体系,农民不仅可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且需要接受村级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具有较强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的农村精英参与自治运动,对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有较大影响。其次,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带动下,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村集体特别是临近城镇和工业园区的村集体经济实力强大,农民不仅依赖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文教卫生与社会保障,还依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就业机会,从集体资产中获得经营性收益分红,提高收入。最后,村庄的功能得以恢复,但乡镇企业的改制降低了农民之间和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关联度,削弱了村集体对村庄的整合力。企业主在村庄中的地位日益显赫,改变了村庄的权力结构,村组织在扶贫救济、减轻农民负担、修路造桥、调解纠纷、维护治安等方面的部分功能亦因此被削弱甚至丧失。

2.沿海工业化与农民跨区域流动

20世纪90年代农民通过跨区域流动参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一方面,城乡二元体制对劳动力的制约松动促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非农转移。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以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城市粮食购销制度、城市企业招工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改革,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扩大了农民的活动空间,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开放也为农民在城市居住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农村中劳动力总量不断增加,乡镇企业整顿及其对于劳动力的吸纳有限,劳动力就地转移难度增大,同期东部沿海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发展产生巨量劳动力需求,为市场意识增强的农民提供了异地致富的机会。因此,农村劳动力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走出农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寻找新的就业门路,形成了大规模的跨区域流动。根据1996年农业普查数据,出县就业人数4487万人,2000年约为5200万—55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11%左右,1999年全国外出务工劳动力人数相当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7倍。到2004年,农村劳动力跨省区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人数已达477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外出总量的51%。

(1)农民家庭分工增强

在传统家庭经济中,“男耕女织”是家庭劳动分工的典型特征,结构变化后农村劳动力实现更优配置,农民家庭实行农业和非农经济活动的分工、留守本土和出外闯荡的分别,形成以代际关系、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劳动分工结构。此外,在传统农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以共同生活为基础,跨区域流动后出现家庭成员长期分居、分离的状态。农民家分两地,长期奔波往返于城乡之间,形成在播种、收割等农忙时节返乡务农,在农闲时节进城务工的“候鸟式”农民家庭。

(2)农民与土地关系变化

20世纪90年代大量农业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后,农民与土地之间的黏度减弱。农民不再把生计寄托于土地之上,大量农民从中西部地区跨省涌入发达城市参与工业化进程,从事非农工作。外出就业农民工数量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6000万人左右发展到20世纪末的1亿人左右,农民工跨省流动比例大幅上升,1993年全国跨省流动的农民工约2200万人,跨省流动的比例达到35.5%。通过分析农户家庭经营收入结构可以看出,农业收入份额呈明显下降趋势,与1995年和1998年相比,1999年农业收入份额分别下降了近10%和3.43%。在结构变革过程中,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经济关系松动,农民努力在土地之外谋求新的营生,土地从经济功能为主转变为安全保障功能为主。

(3)农业投入减少

虽然大量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外出迁移就业,但他们中的多数没有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主要采用季节性返乡务农、家庭辅助务农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只有少数农户因缺少劳力将土地转包或让人代种。农民兼业化、季节性务农行为与农业劳动力老弱化趋势对于农地利用、农业生产投资、农业技术采纳、农业生产率均有影响。农民改精耕细作为粗放经营,不仅复种指数明显下降,而且撂荒现象较普遍,土地利用率有所降低;虽然农民收入有所提高,但主要用于改善居住与生活条件,减少了农业生产性投入;青壮年农业劳动力外出导致务农劳动力人力资本下降,剩余的妇女、老人只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影响了科学知识的普及、良种的推广与新技术的采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外流有效减少了农业生产的过密投入,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4)农民与村庄关系的变化

异地工业化、城镇化吸引农民跨地区外流,走出村庄。1996年以后农村常住人口逐年减少,到2007年农村常住人口为72750万人,平均每年减少1200万人。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家取消了城市对外来农民工、农业人口设限的多种票证制度和收费制度,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环境更加宽松。但是,农民的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只是一种体制外的、暂时的流动,他们的户口仍然在农村,就业仍然受到很多限制,以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分割体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农民无法在城市扎根,加之深植于农民血液中对于传统乡土文化的认同,使农民依旧要返乡回村,最终成为城市的“过客”。

农民流动使传统的乡村秩序发生微妙变化。当农村流动人口脱离乡土时,也就脱离了传统乡村的规则网络。因此,接触过城市文化的农民返乡回村就为农村注入了新的血液,不仅改变了农村风俗习惯、价值观念,而且影响村庄中年轻一代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使农民对于村落文化的认同也发生变化,在家本位的价值中,个人意识萌发,传统的人伦秩序逐渐被年轻人漠视,人情关系发挥重要功能,传统信仰复归,但这些并没有使村落文化的基本特质发生根本变化。

农民的出村与回村行为双向作用于村庄经济。由于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经济活动离农化,导致乡村中劳动人口数量锐减,老龄化趋势加重,原有的社会关系被破坏,经济萧条,传统农村经济结构并未发生改变,加之外出务工家庭的房产破败,使乡村呈现衰败之态,一些自然村落被兼并甚至已不复存在。但是,农民工给家乡的大量汇款促进了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少数农民工在有了一定经济积累后返回家乡创业,帮助家乡改变了面貌。因此,外出农民的回流为农村带来了技术和资本,为发展本地非农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3.城乡中国阶段农民特征蜕变

伴随代际更迭,“80后”的“农二代”成为入城迁移的主力军并带动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的历史性结构转变。2003年《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限制、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农民工培训、农民工子女就学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为“农二代”的出村、进城与留城提供了政策保障。这一阶段,无论是在与土地、村庄、农业生产的关系,还是在个人特征方面,“农二代”与“农一代”都表现出巨大差异。

(1)农民的分化与代际革命

在乡土工业化阶段,农民就已经分化发展,结构变迁的过程加速了农民的异质化。根据家庭收入结构,可以将农户分为纯农业户、以农为主兼业户、非农为主兼业户、非农业户四大类,1993—2002年农户分化的变动性相对稳定,纯农户占比保持在40%—50%之间,2003—2009年非农业户及非农兼业户数量迅速上升,纯农户及农业兼业户占比迅速下降。根据1998年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的调查资料,纯农户占59.26%,农业兼业户和非农兼业户仅占18.27%和12.79%。伴随着农户分化趋势的加强,2012年纯农户仅为18.3%,非农户为15.9%,农业兼业户和非农兼业户分别大幅升至30.1%和35.7%。不同地区农户分化程度有所不同,2012年东部地区非农业户占比远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三个区域非农业户的比例分别为30.4%、7.12%和6.08%。

因不同的就业取向造成农民收入分化,农民收入结构差异明显,收入差距拉大。2005—2014年农民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最大为76%,最小仅为8%。不同地区农民兼业程度不同也导致区域间农民收入结构和收入差距差异明显,东部地区农民的劳动报酬与经营收入几乎同等重要,但中西部地区农民则以家庭经营收入为主。按照收入的高低划分,2000—2013年高收入户和低收入户之间的人均纯收入差距从6.47倍持续扩大至8.24倍,中高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之间的人均纯收入差距也从1.92倍持续扩大至2.06倍。

农户分化直接关系到土地经营情况。不同类型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差异明显,2012年所有类型农户的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8.23亩/户,纯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较高,平均为17.95亩/户,农业兼业户和非农兼业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分别为10.68亩/户和4.93亩/户。大多数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仍较小,截至2013年底,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农户占比只有14.04%。在土地经营绩效方面,纯农户因专业化程度高,其农业劳动生产率及土地生产率均明显高于兼业农户与非农户。

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农二代”接受教育时间更长,文化程度更高。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在2006年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比1.2%,小学文化、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和大专及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分别为18.7%、70.1%、8.7%和1.3%。根据《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在外出农民工中,初中文化劳动力占比降至64.8%,高中文化劳动力占比提高至占13.1%。更高水平的教育使16—20岁的农民工占比持续下降。

在工作与职业方面,“农二代”在城市的就业更加稳定,工作性质由繁重的体力劳动向其他领域拓展,特别是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例有所下降,在外向型制造业和城市服务业的就业比例逐步上升。整体而言,除了体力劳动的职业外,越来越多的“农二代”“农三代”通过技术培训等渠道进入较高的分工层级。

在迁移模式方面,与“农一代”“候鸟式”的单独迁移不同,“农二代”的迁移模式更加多样化,既有个人单独迁移,也有多个家庭成员迁移、举家迁移,其中,举家迁移模式越来越普遍,已经并将继续构成人口流动的主要模式。举家外出、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环境的农民工已经达到一定比例,举家外出的劳动力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为5.29%,其中,东部地区为4.71%,中部地区为4.99%,西部地区为6.61%。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举家外出的农民工占全部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从2010年的20.03%提高到2014年的21.27%。“农二代”流动人口开始以家庭的形式在城市中稳定居住,成为事实上的常住人口。

在城市的认同感方面,“农二代”习惯和接受现代化的城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认同、不适应农村的生活习惯及传统,甚至持批判态度,他们融入城市的意愿更加强烈,以城市为归宿和以市民化为潜在目标,希望在城市立足,彻底摆脱“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

在迁移动机方面,“农二代”外出迁移考量的因素更加多元,除了传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个人发展与自由、生活方式、文化规范、亲情联结等非经济因素,经济的动机有所减弱。同时,他们具有更加强烈的维权意识,渴望获得同等的“国民待遇”,会努力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就业权利、公共服务权利、教育与发展权利等。

(2)“农二代”与土地的关系发生变化

伴随代际变化,“农二代”几乎全部流动到城市部门,非农化特征更明显,早已脱离土地与农业生产,与土地的黏度和对土地的依赖大大降低。即便在家乡务农的收入与外出务工、经商的收入差不多,大多数“农二代”仍然选择外出务工或者经商,会主动放弃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或者将土地撂荒。1978—2006年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从70.5%下降到42.6%。从农民收入结构中也可以看出,农民主要依赖于工资性收入而非务农收入。2001—2006年农民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由32.6%上升到38.3%,家庭经营纯收入占比由61.7%下降到53.8%,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占比由6.4%上升到近8%。与1991—1997年相比,2010—2013年工资性收入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由26.8%提高到52.5%,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则由67.9%下降到33.8%。在农业经济活动中,妇女、老人逐渐成为主要劳动力,这是因为一些中老年人愿意或因禀赋较低返回农村耕作,“农二代”“农三代”因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外从事非农劳动。

(3)农民从事的农业生产发生变化

农业生产摆脱土地密集投入,转向提高劳动生产率。伴随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入二三产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增大,活劳动价格高于物化劳动价格,根据要素价格的相对变化,机械化等节约劳动力的技术已转变为首选。中国农业的生化和机械化程度均不断提高,具体表现为:在生化资料投入方面,农民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数量增加。2005年全国化肥施用量是1998年的11.38倍,农药使用量由1997年的90万吨大幅升至2005年的1430吨;在机械使用方面,1978—2006年机械化程度提高了5.88倍,其中,大中型拖拉机拥有量提高了2.5倍,小型拖拉机拥有量提高了11.1倍,联合收割机拥有量提高了25.3倍。传统的农用工具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传统农具与畜力的使用变得罕见。因此,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再配置促进了农业摆脱土地过密投入的生产模式,转向提高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生产率的发展路径。1978—2006年中国农业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分别提高了1.87和1.56倍。到2014年,虽然农业劳动力占比下降到19.1%,但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提高到48%,按照实际务农人数计算,劳均粮食产量比1978年增加了2.8倍。

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生产。农民大规模外出打工与农地流转政策的放开,促使“农二代”将自家农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土地流转数量与规模得到发展,1996年全国仅有2.6%的耕地发生流转,2004年、2010年、2016年流转比例分别为14.7%、30.4%、35.0%。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转出面积为1.52亿亩,其中,转包占52.89%,出租占25.69%,转让占4.54%,互换占4.39%,股份合作占5.42%,土地流转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除了普通的农户家庭,农村中出现了各种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伴随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专业大户,如养殖专业户、果蔬专业户、种粮专业户以及各种经营性、服务性农户等。此外,还出现了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68.9万余家,实有入社农户5300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家庭承包耕地流向企业的有2300多万亩。

(4)“农二代”与村庄关系的变化

不同于“农一代”出村后最终又返村,出村不返村成为“农二代”的普遍选择。虽然基于维系与亲人情感的考虑,“农二代”与村庄保持一定的联系,但他们对于村庄的认同在降低,对家乡的感情渐渐淡漠,回乡发展的概率并不高,流动方式也由“候鸟式”转变为迁徙式,他们最终会选择在城镇而非农村落脚,根据《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在进城农民工中,购买住房的占19%,其中,购买商品房的占17.4%。

伴随“农二代”出村不返村以及城市的扩建,传统的村庄出现大规模分化,村庄的兴活与衰落并存。最近20多年来,通过大规模撤村、并村、村改居以及整村拆迁的方式,村庄数量大幅减少。根据《2017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1990—2017年村庄数量从377.3万个减少至244.9万个,村庄户籍人口从7.92亿人减少至7.56亿人。村庄居住人口从1990年的7.84亿人减少至2006年的7.14亿人。1990—2017年乡的数量从4.02万个减少至1.03万个。在大部分村庄中,留守乡村的是受教育程度低、年龄较长和不外出的农民,出村不返村不仅使村庄失去大量年轻劳动力,而且使投资、消费远离乡村,村庄失去活力。也有部分村庄活化,原因在于城乡互动格局之下,大量精英返乡、入乡,使资金、技术等要素流入农村,村庄出现新产业、新业态,实现了乡村复兴。

农民的出村不返村行为影响农村制度。在正式制度方面,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村庄治理制度弱化。一方面,乡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异地化生活不仅使其对于村庄事务、村庄治理漠不关心,而且降低了农民与乡土社会的关联度,导致农村社会中人际关系疏离与村庄社区非亲密化,公共权威开始失效。另一方面,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农补贴以及财权、行政权的上收等政策,压缩了村委会的自治空间,导致村庄的治理能力下降,消解了村民自治制度实践的村庄基础,乡镇政府成为“悬浮型”政权。非正式制度方面,在城乡格局之下,“农二代”的出村与不返村行为冲击村庄中传统的人际关系和礼治秩序。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推进之下,乡村人口长期外流,“公”或“集体”的意识被削弱,农民行为逻辑日渐带有功利性、随意性、即时性特征。因此,非正式的习惯规则不再是乡村日常生产、生活的隐性规矩,也不再是村民内在行为倾向的系统组成部分。这使村庄中原有基于血缘、地缘构建的社会关系愈加疏离,村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内缩至核心家庭,超出家庭层面的认同不断式微和弱化,村庄共同体的向心力与凝聚力降低,村庄和村民的集体意识减退,协作意识和协作能力下降。

结论与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主导认识与改造小农的理论无一不陷入范式化、极端化,不仅没有呈现小农真实的面貌,而且人们总想依据某一理论对小农进行改造,小农的主体地位缺失。本文试图还原典型中国小农特征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呈现他们对制度变革与结构变迁的反应。在恢复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与开放农民权利之后,小农不仅生产积极性提高,而且对市场的反应、对技术的采纳都呈现逐利特征。不仅如此,小农对结构变迁的机会反应更加积极,高度黏于土地的同质小农经历了从分工分业不离土,到跨区域流动、与土地黏度降低,到如今出村不返村、乡土变故土的变迁过程,不仅农民群体发生高度分化,代际差异显著,而且在此过程中,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农业生产的方式、对乡村与传统秩序的认同也发生了改变。可以看出,现阶段的小农早已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小农,因此对于小农的认知与发展政策必须作出重大改变。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学术界热衷于寻找二者的衔接方式,但不能在没有客观把握小农真实特征的情况下,依旧将小农置于他者地位,按照想象的小农将其与标签化的“现代化农业”标准衔接。本文的分析表明,城乡中国阶段农民的特征已发生历史性变化,农民出村不回村,农业经历了要素重组的变化,乡土变故土。小农以不同的行为应对制度变革与结构变迁,并在这一过程中改变了自己。要真正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就必须坚持农民主体性,改变约束农民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向农民开放权利,促进农民、乡村与国家的转型。

(参考文献略,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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