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刘凯:从“收入—财产—幸福感”的多维视角来看待和推动共同富裕
发文时间:2021-10-26

老子言:“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前半句讲的是热力学第二定律——在孤立系统中,能量的传递具有方向性,系统趋于混乱度最大和熵值最大;后半句讲的则是人类社会中的财富分配问题——在一般情形下,拥有较多财产的富人其财产积累的速度要快于财产匮乏的穷人,社会的贫富差距趋于扩大化。

从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来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的确有趋于扩大的倾向。托马斯·皮凯蒂在《二十一世纪资本论》中对十八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富分配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他发现:近300年来不加制约的资本主义导致了财富不平等的加剧,自由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财富分配不平等的问题。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化也是一种系统混乱度增大的过程,要改变这种趋势必须施以强有力的干预措施(比如征收高额的资本税和遗产税),这正如要改变物理系统熵值增大的趋势就必须从系统之外注入额外的能量一样。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就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中,习总书记进一步深刻阐明了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科学内涵、坚实基础和目标任务,作出了我国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的重大判断。中国在共同富裕方面的政策实践和理论探讨,不仅对于中国自身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全人类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也具有借鉴意义。

习总书记已经深刻阐明了促进共同富裕要把握好的基本原则(如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循序渐进),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接下来,政府部门将推出相应的政策举措,在这一过程中,如何科学地看待和“衡量”共同富裕的程度,形成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指标十分重要。

我们认为,看待和衡量共同富裕,需要强调平等内涵的多样性,采取一些狭隘的或单一的平等观(及相应的度量指标)使我们难以理解人类经济社会的复杂性,也不利于准确定位政府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的角色以及相关分配政策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解决分配公平的问题时,应该超越传统的收入、财产分配视角,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待人与人的差异以及人与人的平等。具体来说,我们强调居民幸福感(及其分布)以及社会比较(social comparison)这两个因素在看待和推动共同富裕中的重要意义。

如果严重的收入或财产分配不平等问题不会引起低收入或低财产水平居民幸福感的下滑,那么收入和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可能会大幅下降,收入和财产的分布不均可能正如人们相貌的不同一样被认为是多样性的一种表现。但现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收入分配不公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它降低了低收入者的幸福感、扩大了幸福感不平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居民幸福感不平等是比收入不平等或财产不平等更为重要的问题。

人是社会性动物,社会比较广泛存在,人们会选取不同的参照点来对照自己进行比较。他们会跟自己的邻居比,跟同事比,跟社会平均水平比,甚至有时候跟自己的家人也要比;他们比较自己和他人的收入水平,也比较财产水平以及某些特定商品(比如房产、汽车等)的消费。社会比较是由收入和财产分布不平等传导到幸福感不平等的重要渠道。由于先天遗传和后天环境因素的不同,人与人在能力、偏好、行为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加之人类社会不同行业之间的异质性,要求每个人的收入或财产水平几乎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社会上的成熟个体也都基本上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合理范围内的收入差距并不会引起强烈的幸福感差距,个别极优秀或极具天赋的个体(如比尔·盖茨、姚明)能够获得高收入和高财富,大多数人也不会因过度嫉妒而产生强烈的负效用。但是,如果某些个体通过非法或不合乎社会规范的方式(如腐败、寻租、利用制度漏洞等)获取巨额财富,那么其他个体通过社会比较产生的不幸福感则要强烈得多。

与大多数人的认识一致,我们认为“共同富裕”的第一层含义应该是指,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实现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适度平等(收入基尼系数和财产基尼系数等指标不能过高,在合理区间范围内)。这里强调“适度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就是因为:第一,正如上文提到的,个体的异质性必然导致他们对社会的边际贡献不同,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也必然不同;第二,个体偏好的差异也是巨大的,比如有些个体对金钱和财富的偏好较弱而对闲暇或其他事物的偏好较强,他们不认为自己的收入或财富相对偏低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把收入和财产看成是影响居民幸福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才关注其分配问题),那么可获得的闲暇显然也应该要纳入分析框架,其他能够影响居民幸福感受的重要因素也应该要被考虑进来。

因此,我们更强调共同富裕的第二层含义,即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实现居民幸福感的适度平等(尤其是幸福感较低的居民所占比重不能偏高)。中国经济社会已经进入新时代,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基本实现工业化。在大多数人的基本物质生活有保障的前提下,人们对幸福的定义和对成功的追求将越来越多样化,追求幸福感层面较为平等的分布应该成为政府的重要目标,而幸福感层面的平等应该是共同富裕的核心含义之一。习总书记提出的“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也部分包含此意。

当然,幸福感不平等与收入、财产不平等有一定相关性,收入不平等的扩大会导致幸福感不平等的扩大。但是,幸福感不平等并不完全等价于收入和财产不平等,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到居民幸福感不平等的程度。比如根据我们的研究,提高居民的平均受教育水平、促进社会就业、发展慈善事业以让更多居民参与进来,都可有效降低社会的幸福感不平等。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保持较高速度的经济增长仍然是中国的主要议题,经济效率的重要性依然很高,因此可以预见,那些衡量中国收入和财产分配不平等程度的指标在中短期内难以出现根本性、大幅度的逆转。在这样的形势下,努力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来降低居民的幸福感不平等对于推动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来说就十分必要。

我们对居民幸福感和幸福感不平等的强调,并非是基于狭隘的功利主义视角。功利主义者一般在效用和幸福感可度量及可比较的前提下,强调追求社会效用(或幸福感)总和的最大化,而对幸福感的分布问题并不关心。而且,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对于那些一直遭受剥夺的人们来讲,功利主义者将基于幸福或愿望实现的数学计算作为社会选择的依据是极为不公的,因为我们的思想和愿景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使我们更能忍受一些不利的境遇”。也就是说,对于长期处于悲惨境遇的不幸者而言,其主观幸福感并不能准确反映其真实状况。因此,只关注居民幸福感,而忽视收入、财产等物质因素是有严重缺陷的,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逻辑。我们看待居民幸福感及其不平等,是基于“收入——财产——幸福感”的多维统一视角,我们赞同阿马蒂亚·森的观点:无论是经济优势、资源、幸福感,还是生活质量或可行能力,哪一个方面都不能代表平等的全部内涵,因此我们有理由不去采取一些狭隘和单一的平等观。

综上所述,未来中国需要的应该是这样一种“共同富裕”: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实现收入分配、财产分配以及居民幸福感分布的适度平等。要实现这一目标,中国政府除了要做好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方面的工作以外,还应在推动居民幸福感层面的平等上下功夫。具体来说,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均等化和公平化,要继续提高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要把解决居民就业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基本消除明显的社会不公和“无创新致富”现象。习总书记说得好,“靠偏门致富不能提倡,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处理”。习总书记强调,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这一论断极具深刻性。一方面,实现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每个人都依据自己的偏好和特长积累了充分的人力资本,“万类霜天竞自由”,那么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及其收入、财产水平就不会存在特别巨大和不能容忍的差异;另一方面,实现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每个人在精神层面和审美情趣方面就是富足的,在幸福感层面也不会有过大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充分条件。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是否存在某种最优的共同富裕状态,既能提供十分有效的经济效率方面的激励,也能达到社会公众普遍满意的很高的公平程度?我们的观点是,对共同富裕以及平等的理解和看法,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怎么定义和去实现“共同富裕”或者公平的社会分配,与某个社会在某一历史阶段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讨论以及所达成的社会共识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定义和追求绝对最优的社会分配状态在实践上并没有太大意义。正如阿马蒂亚·森在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批判时所言,定义和追求绝对正义可能是不现实的,而社会对非正义却往往容易达成共识,先消除这些非正义可能是通往越来越公正社会的可行之举。同样的道理,消除收入分配、财产分配和居民幸福感分布等各个层面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可能是通往一个分配越来越公平社会的可行路径。

(文章来源于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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