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财经】邱海平:评许小年先生的“公民社会论”
发文时间:2010-09-17

邱海平:评许小年先生的“公民社会论”



许小年先生是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许小年先生关于坚决反对政府干预(“四万亿刺激方案”)的言论,相信一定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近日,又看到了许小年先生发表的“建设公平与正义的公民社会”一文,才真正理解了许先生何以执着地反对政府干预的思想动因。

也正是通过这篇文章,我才知道,许先生并非只是“纯粹的”经济学家,而且也是一位“社会经济学家”。因为许先生并非仅仅就经济论经济,就像众多所谓“主流”经济学家那样,而是提出了自己的“公民社会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认为,许先生是一位“政治经济学家”。因为众所周知,“纯粹经济学”(即所谓主流经济学)主要研究资配置效率问题,而只有“政治经济学”才既研究“经济问题”,也研究“政治问题”。当然,后一说法并不严谨,因为政治经济学并不是经济学与政治学的简单混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所以叫“政治经济学”,不仅是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统,而且是因为马克思经济学确实研究了经济过程中的人们的权利关系(生产关系既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与权利关系,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一直强调劳动对于资本的隶属问题)。至于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它是将“纯粹经济学”的方法用之于研究政治问题,所以,也叫政治经济学。之所以叫“新”政治经济学,显然是因为这样的理论既不同于纯粹经济学,也不同于古典的或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

这里仅对许小年先生的“公民社会论”进一些简要的评论。

第一,关于社会及人类历史的分类问题。

许小年将全部人类历史和社会分为两个阶段和两个基本类型,即“传统社会”与“公民社会”。他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伊斯兰政教合一的社会统归为传统社会,而将西欧文艺复兴之后产生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许先生还对这两种社会类型的区别进行了说明,他认为,传统社会与公民社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以建立和维护“权威”为目的,而后者则“以为每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的同等条件和同等机会”为目标。

在我看来,许先生的这些论述里存在着许多令人迷惑不解的地方甚至根本的错误。

首先,许先生在关于“社会”的概念上存在着一些混乱。例如,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伊斯兰政教合一的专制社会”等用作并列的概念,让人根本不知道许先生究竟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划分社会的。因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依据经济关系来划分的,奴隶社会的主要特点在于奴隶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则在于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但是并不占有或不完全占有劳动者本身,小农或自由农民是封建社会劳动者的主体,农奴则是奴隶社会的残余。而“伊斯兰政教合一社会”则是循用了另一套社会划分的标准,即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众所周知,在欧洲的中世纪(即封建社会),也是存在政教合一的。因而,把封建社会与伊斯兰政教合一的社会理解为两个社会,至少是不严谨的。另外指出一点,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从来不存在政教合一的现象,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与西欧封建社会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次,许先生对于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划分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遗漏,即没有将原始社会归入哪一类。人类学与考古学的研究早已证实,人类最开始存在一个原始社会的阶段。既然是对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全面划分,理所当然,不应该不考虑原始社会在“传统社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归属问题。

再次,将西欧文艺复兴之后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虽然从一定的角度来说并不是绝对不可以,但是,由于前面许先生使用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这样的概念,那么,与这些概念相对应,本来应该像马克思那样,直接将文艺复兴之后的西欧社会叫做“资产阶级社会”,但是,许先生却回避了本来是最真实、最科学的这一概念,不能不说许先生是在有意回避着什么。许先生不愿意将“资产阶级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叫“资产阶级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而是更愿意将之谓作“公民社会”。从这里可以看出,许先生其实只是通过换一种说法的“技巧”,将资本主义社会理解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在这样一种理解与愿望之中,资本主义社会被翻译成“公民社会”而成为人类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的终极发展目标。

最后,问题不在于“换一种说法”的技巧本身,而是在于许先生的“公民社会”是否真的如许先生所想象或愿望的那样,是一个“以为每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的同等条件和同等机会”的社会。或许我们可以说,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为每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的同等条件和同等机会”的方面远远胜过了当代中国,但是,当代发达国家本身是否真的就是一个“为每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的同等条件和同等机会”的社会,却是大可怀疑的。因为至少从理论上来说,“为每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的同等条件和同等机会”需要以消灭阶级为前提,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为每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的同等条件和同等机会”的。不说别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或小布什的女儿们过一个生日的那种奢华与排场就是美国普通公民的女儿们所无法想像和望尘莫及的。

第二,关于公民社会的权威问题。

许先生认为,“在人人权利平等的公民社会中,权威只能产生于所有人的共同赋予。”而且许先生特别强调:“请注意,规则必须得到‘所有公民’的认可,而不是‘多数公民’,更不是‘少数公民’。 具体公共事务的决策可以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当涉及规则时,必须经过全体同意,若少数服从多数,则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低于或从属于多数人的权利,这就违反了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在许先生的这一番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其实许先生所主张的,就是“全民选举”。应该说,强调每个人的权利,强调每个公民对于规则即法律的认可权,在理论上,在道德上,都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要得到“每个人”的认可,究竟有无可行性。众周所知,即使是被许先生所推崇的西欧“公民社会”,也都是实行基于全民公选的“代议制”。所有国家都有议会,只有议会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而每个公民并无这样的权力,相反,他们只是法律的接受者与被约束者。在许先生的“公民社会”里,每个公民只能对议员或总统进行投票,而并没有权力对法律本身进行举手的权力。实际存在于西方”公民社会”中的,不仅仍然只是间接民主制,而且也不是许先生想象中的那种真正意义的“公平与正义”的社会。

由此可见,许先生不仅将“公民社会”理想化了,而且根本没有认识到西欧“公民社会”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许先生的主张根本就是一种乌托邦。因为不用多想就很清楚,如果社会的法律的制定需要通过人人举手的办法来进行,那么,整个社会的人们就不用干别的了,天天去举手好了。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每一项法律究竟意味着什么,决不是举个手那么容易解决的问题,有些法律问题甚至连法律专业的人,恐怕也不是那么容易做出清楚的判断的。许先生对于西欧“公民社会”的理解完全基于自己的想象,而不是基于简单的事实,这不仅是荒谬的,而且也是可笑的。

第三,关于“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社会契约论”。

对于“公民社会”中的公民与政府的关系,许先生用“社会契约论”来理解。根据这个理解,在公民社会中,“公民从工具主义的角度出发,同意建立政府,由政府维持秩序”。换句话说,政府是基于公民的“同意”而不是通过暴力而设立的,因而,政府不过是另一个“公民”(代表所有公民),而不是高于所有公民之上的什么东西。

正像一切“社会契约论”(例如卢梭)一样,它所说明与强调的是政府“应该”如何设立和如何行为,而不是说明与揭示政府实际上是“怎样”设立和行为的。虽然从道义的角度来说,一切“社会契约论”一方面都彰显了人本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精神,因而是可取的,可贵的,但是另一方面,它们又在客观上起到了掩盖事实的作用。因为在任何阶级社会条件下,政府总是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具有“公共职能”,维护着社会的秩序,体现着所有民众的共同需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秩序本身总是在客观上最有利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因而,政府并不是而且不可能是“中性的”。假如我们从欧美“公民社会”的实际出发,我们就更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与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并不是“等距离”的关系。

总之,撇开实际存在的阶级差异甚至利益上的对立,空谈政府的性质与职能,不过是乌托邦的另一种表现而已。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有许多人出于一种想象,总是愿意将“非公民社会”例如当代中国的政府,理解为具有独立的自己的利益的主体,并将政府假想为人民的“最后的敌人”,似乎只要把政府“治好了”,中国的问题就全能解决了。其实这只是一种天真的幻想。因为从理论上来说,一切政府作为“上层建筑”,总是以一定的现实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把社会变革的眼光与希望只集中在“政府”上,不仅折射出背后深藏的“政府崇拜”观念,而且也表现了理论上的肤浅。中国封建社会改朝换代的历史一再表明:仅有政治上的革命,并不能使中国社会真正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仍然是我们科学地理解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当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时候,那么,中国的上层建筑也就不可能是别的样子。而且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不管精英的知识分子们如何鼓吹,他们给予人民所承诺的,不可能是人民真正希望得到的结果。

当然,即使没有政治革命,即使是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究竟如何争取、维护与保障所有人民自身应有的权利,这才是普通人民所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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