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讲座 | 互联网经济和竞争政策:我们站在哪?应站在哪?
发文时间:2020-05-13

2020年5月13日晚,2019级国际商务互联网+互联网案例有幸邀请案例研究院反垄断经济学专家方燕,为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带来一场题为《联网经济和竞争政策:我们站在哪?应站在哪?》的精彩讲座。


方燕(1981-),男,江西省于都人,数量经济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就职于阿里研究院从事数字经济反垄断经济学研究工作。目前发表论文 30 余篇,已出版专著2 部,参编著作多部,主持国家课题两项,参与国家或省部级课题多项,获得 2017 年中国优秀博士后成果荣誉(省部级)。参与部委或市政府研究项目多项,给互联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主笔完成的政策建议得到国家领导重视。研究领域涉足博弈论与机制设计、产业组织与反垄断、卫生经济学和互联网经济学。

今天分享一下从理论产业组织角度出发对互联网的一些的看法,特别是对互联网反垄断方面的一些看法。今天的分享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一、两个基本争论;二、互联网平台的本质特征及其后果;三、网络平台解读;四、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初探;五、总结与思考。





     

     

引言


     

     


互联网不仅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多边网络平台,更是平台的平台,里面存在着平台之间横向或纵向的相互联立。互联网是基于新一代的信息通讯技术而运用出来的,然后才对经济产生影响,最后形成各种新的业态,且业态还在不断的演变。所以后来在经济学里就会出现一些新概念: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数字经济乃至现在讨论比较多的叫做智能经济。


从一个模式角度来说,互联网可以说是当今世上最大的一个网络平台。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在线下也有很多的网络平台,可是相对互联网来说不属于一个量级。所以互联网是一个最大的平台,同时互联网生态里面就像是一个森林,存在着平台套平台,平台里边纵向的套着或者横向的联立着各种平台,所以平台其实是一个生态系统。


互联网是基于新一代的信息通讯技术而运用出来的。基于技术的变革对经济产生影响,形成各种新业态且业态还不断演变。后来在经济学里出现一些新概念: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数字经济乃至智能经济。演变过程中这些概念又回到互联网对经济带来影响的三个阶段认定:把线下的纸质里面的一些信息传到电脑里,形成数字化。数字化阶段,电脑很笨重,运行速度很慢,存储量也很少。它起的作用无非是把线下信息它数字化到一个电脑里。后来随着每台电脑之间沟通连接的普及,形成网络,进入网络阶段。很多电脑相互间实现连接后,就会出现大数据、算法、智能,演变出智能经济,背后隐含着经济形态的演变。对于研究这种产业或者技术变化的经济学理论,叫做网络经济学,叫做Network Economics、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ternet Economics,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现在所处的阶段,更多的认为是数字经济阶段,往智能经济里跨了半步。


如果粗略的这样划分整个互联网阶段,通常情况下最初的阶段即为有了网络后的阶段——互联网时代或者互联网阶段。苹果iPhone1的推出很大程度上是移动互联网诞生的标志。移动互联网时代在努力向物联网时代靠近,又会衍生出现各种各样的新的业态新的模式。


当前互联网的形式、特点和趋势是很多的,有三点非常重要。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任何人你只要拉了一个线匹配一个IP,都能够上网上线,连通全球。任何人有权利能够连入接入全球,同时互联网接入率增长非常快,推动了互联网硬件的高度商业化过程,使得硬件(如处理器)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便宜,而功能性能越来越强。这点使得互联网普及率增长非常快。Facebook 2015年出的一个报告揭示了在全球已经有32亿的人上网,同时上网人数的增长非常快。CNNIC16年报告显示中国网民已经达到7.1亿,到2019年增至10亿以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网民接入网络可以通过台式机电脑接入也可以通过移动智能终端接入,比如手机、穿戴设备等。通过移动终端接入的网民占比达到90%多。软件平台和程序的发展催生了丰富的平台、APP、网址,促使获取内容的方式发生大变化。早期的互联网时代和现在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一个重大变化是信息获取方式不同。互联网时代用一台电脑打开一个浏览器;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使用一个智能终端,登录从应用商店下载安装应用APP就可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原来传统的在互联网时代的一些挑战变得更复杂。传统的互联网时代面临许多挑战。其中一个是互联网革命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工具在规范互联网时代的一些现象时似乎不太好用。传统反垄断工具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更是如此。


如果从更广的时间广度来看,一般认为互联网时代或者互联网经济属于第三次工业革命,它最核心的一个标志是软件平台和微处理器的出现。网景创始人在2011年说软件正在吞噬着整个世界。因为互联网正在渗透到整个世界,互联网又基于软件来进行吞噬,所以说软件正在吞噬整个世界。后来谷歌首席经济学家范里安将网景创始人的说法改编为软件平台吞噬着整个世界,以更好地揭示当时的情况。


整个互联网在整个产业变革中处于什么位置?同时互联网形态到底是什么样的,具有什么特点?回到国内经济的发展历程中,我们知道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政策是个重要手段,搞各种规划,列各种战略性新兴产业,希望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来带动其它产业,从而带动整个经济发展。互联网在当初规划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认为不成气候,没有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在发现幸亏当时没有把互联网作为产业政策扶持的对象,使得互联网获得了难得了窗口期,能够更多的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发展,较少地受到政策干预。最后互联网发展的非常好,寄托在互联网上的一个物流快递发展得也很好。可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2014、2015年开始政府越来越重视对互联网经济的管控。比如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新版指导目录明确把互联网纳入信息产业目录里,同时从2016、2017年开始几乎每年都会出许多跟互联网紧密相关的各种文件,各个层面都有,这些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属于产业政策范畴。从监管角度来说也算是一个监管的手段体现。受到这么大的重视对互联网来说是个好事还是个坏事?根据过往的历史来看,可能并不是个好事。


现在互联网在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改造整合,倒逼传统产业,同时也催生许多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根本性的变革着我们的各个方面。在2016年在中国比较受欢迎的著作平台革命,把数字技术变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有效渠道取代无效渠道,主要是线下渠道被线上渠道取代。这个早期阶段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到新千年。一个典型例子是亚马逊早期在线上卖书,取代线下书店。现在的线下购物巨头沃尔玛也已经慢慢的走到线上,现在很多实体店都在探索线上业务。第二个阶段是平台取代渠道。典型的一个体现是闭源到开源。闭源开源一般指的是一个系统的或者源代码到底选择开放还是封闭战略。从模式角度来说是线上一体化到平台化。在电子商务领域,典型代表还是亚马逊。如前所述,亚马逊早期无非是把线下手段跑到线上去,还是自己转售经营,这是线上一体化。京东的成长路线跟亚马逊一样。现在亚马逊和京东都不再是一个转售者,在坚持自己转售业务的同时又扩展新业务——平台业务,坚持两条腿走路。如果回到我们现在这个时间点来看,应该还有第三阶段,线上平台或者转售业务,加上线下平台和一体化。国内方面,阿里是个典型例子。无论是阿里的天猫还是淘宝,都是个典型的线上平台。现在慢慢的走到线下化,搞新零售。国外方面,亚马逊历经线上一体化和平台化后,开始跑到线下,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亚马逊收购线上实体店全食。后来还收购了很多线下实体店。阿里跟亚马逊都是从线上慢慢跑到线下。京东、腾讯也在做类似的事。总体来说,当前来看,正在经历这个阶段。


要使得互联网持续长期健康的发展,要给它保障或者提供或者营造一个竞争和创新的环境,通过反垄断法律法规等手段。中国反垄断法始于2007年,3q大战后才真正受重视。在2017年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到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点要回到当初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落实这点很重要的一个抓手是竞争政策。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一些特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可以说是一个讨论的非常多的点。比如国外有非常多的典型案子例子,新千年前夕,一个典型例子是微软案,微软将操作系统和微软播放器、浏览器等进行捆绑销售,打压当时浏览器领域的强劲对手——网景。网景要求美国政府和欧盟对微软进行垄断调查,最后微软还是顺利过关。微软案引起了许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研究兴趣,现在都有学者关注,特别是假想微软当时被拆分了会怎么样。第二个是最近作出判罚的案子。就是欧盟对谷歌的一些优势业务垄断的调查和惩罚,比如竞价购物服务业务、在线广告业务和安卓平台等。谷歌收购YouTube、Facebook收购WhatApp这两起交易也引起部分人的反思。


在国内,影响比较大的一个事件是3q大战。还有一些并购交易行为因当时未开展调查而受到一些人的指责,比如优酷并购土豆网、滴滴快的并购、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美团并购大众点评、58同城并购赶集网、百合网并购世纪佳缘。百合网并购世纪佳缘是典型的小鱼吃大鱼的例子。互联网领域行业靠前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还有很多。按照既有的传统工业经济思维形成的反垄断理念来看,这些交易行为涉嫌抑制竞争,不可能获得竞争执法机构的准许。可是互联网企业排名老一老二之间的并购交易没有申报,因为按照现有反垄断法未达到营业额方面的申报标准。这些互联网企业的营业额都很低,虽然行业排名老一老二,可是都是亏损的,营业额都比较小。我国互联网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形成BAT外加今日头条系和奇虎360系这五大系。互联网初创公司基本上都要站队,进行交叉持股等。这种交叉持股到底对经济效率或者是对整个社会福利的影响很值得研究。还有搜索引擎竞价排名问题,谷歌之前也因为竞价排名而被别人指责。我一直认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没什么错误,关键是竞价排名时要区分经过编辑的和利用算法自然形成的搜索结果,并让在线搜索用户准确获知此点。再如苹果对微信打赏抽成的问题。从平台经济学角度来看,苹果要求微信打赏时收取一定抽成,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苹果平台提供了撮合服务,肯定要获得有偿回报。苹果强制应用内支付实为防止用户逃避平台私下进行议价和交易的制度设计,从理论上正是Rochet& Tirole (2004, 2006)所强调的科斯定理失效,防止科斯谈判的举措。头疼大战涉及两个关键问题:这个事件是平台治理问题还是平台竞争问题,如果是平台竞争问题,就涉及腾讯社交网络是不是一个竞争法意义上的基础设施。在互联网领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在不断涌现新事件新案件,这背后都孕育许多学术问题值得探讨。


回到反垄断理论上,根据产业经济学的演变,产业经济学的发展推动了反垄断经济学的发展,随着反垄断立法执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反垄断经济学在反垄断执法立法司法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欧盟和美国的反垄断立法体系或者理念,很多都是体现了经济学理念。在互联网领域很多人当然特别是国内的人认为互联网变革使得传统经济学好像失效,要重构经济学,重构基于传统经济学形成的竞争政策体系。国外也有人这么认为,但大多是法学背景的人,大多数国外经济学家是不认同的。

我们应该思考互联网经济的运行规律是什么样的?它跟传统的工业制造经济有什么不一样?可不可以用传统智慧比如传统经济学或者传统反垄断经济理论来审视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经济?我们应该怎么看待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科技企业里面的一些现象?当前的产业组织和反垄断经济学解释互联网变革的状况是什么样的?应该怎么解释或审视互联网变革?互联网反垄断面临两个基本争论。




     

     

一、两个基本争论


     

     


第一个争论是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如何应对互联网经济,现有的部门设置有没有能力解决新经济、互联网变革带来的新挑战,有没有必要进行事前干预。互联网治理是个综合的工程,既涉及反垄断,也涉及政府规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安全等方方面面。一些人认为互联网经济的基本特征使得出现全球性的信息垄断,科技公司在全球构建的网络带来海量数据,能够帮助互联网公司进行精准打击,打击初创企业等竞争对手。因而应该要像对待公共事业那样,将互联网定位为基础设施,要像管控基础设施那样管控互联网。管控基础设施的一个主要手段网络中立管制原则进行强干预。同时在2014年美国出了几本很有影响的书,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难以避免这样一个结局,就是我们身处在信息垄断的时代,竞争法不足以应对互联网平台,因而应该坚持双管齐下,既给竞争法引入一些新手段工具,同时甚至应该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一些德国专家认为欧盟委员会应该事先管制互联网平台。也有一些反对派。反对的主要代表在美国,比如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和反垄断经济学中的著名学者沙皮罗。美国在2012年为评估互联网经济而设立的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在2017年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认为,没有必要修改美国的反垄断法。,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足以应对新经济带来的挑战。波斯纳和沙皮罗也认为美国的反托拉斯体系是经过时间考验的,有足够的灵活性能够应对互联网经济带来的挑战。中间派认为要再审视再探讨。


第二个争论是,当前的形势下对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科技公司,我们应该持有什么态度?有人认为我们应该谨慎的干预,包容审慎。现在慢慢的认为除了包容审慎之外,应该要适当的增加一些内涵,就是要有弹性的进行事中事后过程的监管。说到我们如何对待互联网,首先要了解互联网,审视互联网中的一些新现象和互联网科技公司的一些行为含义,才能评判现有的理论体系和工具箱能不能适用于互联网。互联网经济本质上是个信息或者数字信息,涉及的产品是信息或者知识产品。互联网的个重要特征就是互联网产品循环周期非常短,研发创新非常频繁。微信从推出到现在更新了几百次,大版本从1.0到现在的7.0,每个大版本推出前都会有很多小版本做铺垫,每隔一段时间就更新。所以给定一版本的软件产品的周期非常短。每一次更新背后都是微量的或者组合性的或者增量性的创新,都是在原有版本基础上进行一些创新。每次更新一个版本,都是往前跨一小步。


搜索引擎是另外一个例子。在搜索引擎里主导性产品更迭快,研发创新非常频繁,使得即便出现一些领先者甚至垄断者,它的地位是不能长久的甚至很难长久。搜索引擎中的鼻祖——Vista,在互联网早期借助通过网页、全文搜索和分类目录成为行业老大,后来很快的时间就被雅虎给取代。雅虎取代它的一个原因就是研发创新,提出通过文本网址来搜索,显著提高搜索精准度。最后雅虎也被颠覆掉了,现在的英文世界里搜索引擎占主导的是谷歌搜索。谷歌搜索创新点是谷歌采用超链接关系排序进行搜索。谷歌搜索虽然在全球来看无疑是行业老大,可是在各国家可能有差别。在中国、俄罗斯和日本,谷歌搜索不是行业老大。在中国搜索引擎领域,百度虽然是行业老大,可是竞争者非常多,比如搜狗、360搜索,还有主流平台内部的搜索板块,比如微信搜索、淘宝搜索、今日头条搜索等。在搜索领域即便有垄断者或领先者,它也只是暂时的,说不定哪天就被颠覆了。社交网络和电商领域同样如此。




     

     

二、互联网平台的本质特征及其后果


     

     


从全球市场来看,首先行业老大的地位位置是在不断变的,且演变时间是越来越短。Facebook虽然是社交网络领域领先者,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者。雅虎搜索处于巅峰时,有学者认为雅虎是不可战胜的。我们现在看来感觉这些学者是太天真了、太幼稚。其它的例子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说明,每届领导者都想维持自己的领导地位,但是是否如愿以偿是另外一回事。


第二,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老百姓,往往高估了互联网科技公司维持垄断地位的能力。互联网科技公司特别是巨头维持优势地位的能力没有大家认为的这么高。作为国内科技巨头,阿里的危机感非常强。阿里的电商业务面临很多竞争压力,支付宝等在线支付业务也面临很多对手的挑战,也有很多来自政府的挑战。阿里很多目前看来暂时领先的业务都面临着很多挑战,使得阿里的心态或者行为根本上不像教科书里看到的垄断者。教科书里垄断企业只要你领先了,占领了整个市场,就可以睡大觉,就可以不关注消费者诉求,可以定高价和把成本提高。可以把成本转嫁到价格里,让消费者来消化。这是传统的垄断者。可是现在互联网领域,即便是暂时领先的企业也时时刻都睡不着觉。所以我们不要高估互联网科技巨头维持垄断地位的能力,不要低估巨头惶惶不得终日的心理。


第三点,从根本上结构性指标和市场势力的关系不大。这里的结构性指标主要指市场份额、集中度等。在传统的工业经济领域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很高,比如说超过50%,可以推定其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和市场势力常被认为存在一个正向关系。可是在互联网领域这个关系没这么强,甚至是根本上不存在。


第四点,只要科技巨头它安于现状,没有全力进行研发创新,没有不断的迎合市场诉求,很快就被市场给淘汰。政府或者老百姓根本上不需要矫正它,市场就能够矫正。互联网领域研发创新和产品间迭代非常频繁,同时互联网领域进入退出壁垒比较低,使得互联网市场边界趋于模糊化。这涉及进入退出壁垒概念。在传统的工业经济领域,一个行业的竞争程度很重要。竞争程度一方面取决于这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多寡,另一方面取决于这个行业进入和退出壁垒的高低。在互联网领域,进入退出壁垒比较低。比如电商领域目前已经有淘宝天猫,还有京东唯品会品之类的,后来马上有个拼多多。拼多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做到很大的市场规模,市值已经超过京东。从市场份额来看,跟淘宝天猫的差距在不断缩小。同时,还不断出现社交类内容类电商业态以及实体商超的线上化在侵蚀经典电商平台的业务。在内容和社交领域,比如微信小程序和今日头条系的抖音、火山视频出现不少零售货架。只要有用户资源,就能拓展诸多业务。腾讯有坚实的用户基础,能轻易拓展自己的业务或者赋能给其它合作伙伴盟友,比如京东、美团、滴滴、拼多多等。从注意力竞争角度,可以看到互联网领域的进入退出壁垒没有大家认为的那么高。


此外,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一个新业务,只需搭一个平台,搞一个软件和算法。由于开源运动,算法源代码能轻易获取。在开源时代可以网上直接找到一个关于电子货架源代码,理论上可以轻易进入线上零售服务行业。在国内共享交通领域典型的例子是滴滴和优步。这两个算是个典型的共享交通平台,在中国市场里排名前列,可是面临汽车制造商的挑战。甚至可以这么说,即便你在互联网某个行业是老大,其它行业里的企业只要有意愿,同时有部分优势资源,就能够跨界直接进入你的主营业务跟你竞争。这背后涉及在市场竞争(competition in market)和为市场竞争(competition for market)。在市场竞争是企业在特定市场里相互间进行竞争;为市场竞争是为了获得进入某市场的资格而进行竞争。在传统的工业经济领域一般说的竞争都是指在市场竞争。在市场上竞争情境下,某个企业即便在市场里竞争失败或者处于劣势,可能不再是行业老大,变成老二甚至老三了,还是能存活着。可是在互联网领域虽然也有在市场竞争,可是更重要的是为市场竞争。因为,互联网领域具有的研发创新频繁、网络效应普遍显著等特点使得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性远远高于在市场竞争。为市场竞争情境下,行业老大被别人击败,很可能面临生存危机。在市场竞争的关键是市场份额的分割问题,为市场竞争力带来的结果是生与死的问题。只要竞争胜出,就能活,暂时能很好地活;一旦竞争失败,在这个行业生存就成问题,因而竞争是非常激烈乃至惨烈。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新的竞争特点,那就是存在各种主体间的竞争,比如初创科技企业之间、初创企业跟在位主导者之间以及主导者之间的竞争。举一个典型例子。当年没有任何人能想到在网上卖书的亚马逊,会与当时搞搜索引擎的谷歌和搞操作系统的微软,在未来发生竞争。现在看来在云服务等诸多方面都对峙着。在全球云计算市场,亚马逊作为开拓者排名第一,市场份额目前维持在1/3上下。最初的市场份额将近2/3,后来随着谷歌、微软、IBM和华为等企业对云计算的重视和投入的加大,占比一直掉到1/3。微软自从新的CEO上任后很重视云计算业务,现在微软云的市场份额百分之十八左右。而谷歌和阿里大概排名行业第三第四,市场份额基本上是5%左右。国内云计算市场的竞争也非常惨烈的。再看在线广告行业,在线广告也是亚马逊、微软跟谷歌竞争的新战场。十年前我们不可能想象到亚马逊、微软跟谷歌会在这样的业务里竞争。在国外,美国的那五六家科技巨头现在相互竞争。在国内,BAT和硬件制造商在一些新兴业务领域(如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甚至芯片等)进行竞争。


尽管在搜索、浏览器等传统业务领域可能有竞争,但是现在越来越重要的是一些布局未来的领域里。比如最近阿里准备未来三年在云计算上里投入2000亿,发展阿里云。我认为这种投入是对的。阿里云虽然在中国乃至亚洲市场是老大,可是在全球市场只是行业老三或者老四,跟亚马逊和微软云的差距非常大。互联网行业是个全域性开放的,认识互联网基本上都应该带有全球眼光。此外,还要纵向的长期视角审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才能看到问题的实质。


对于跨界竞争,早期的时候企业主业是搜索,然后拓展一个新业务,做广告,会出现两种跨界竞争:拓荒式、跑马圈地式跨界以及强强间的渗透性跨界。跨界竞争的例子非常多。一句话,竞争无时无刻不在,谁都有可能是对手。回顾全球互联网或者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就能深刻理解这句话。


在云计算方面,在全球角度来看亚马逊是云计算的拓荒者,但是在国内云计算行业阿里无疑是个拓荒者。阿里云团队坚持攻关十几年,终于熬出来。当时阿里内部很多人认为云计算没希望没前途,需要砍掉。同时在外部,像马化腾等企业家们也不认为云计算有前途。马云力排众议,坚持支持王坚做云业务。在阿里云受到市场欢迎后,腾讯、华为也开始涉足这个领域。在国内,阿里不单单在云计算方面是个拓荒者,在移动支付等许多方面也是这样。阿里在很多业务领域基本都是一个拓荒者。




     

     

补充:BAT与GAFA的差距


     

     


总体来说,中国互联网科技公司总是忙于如何利用海量的用户资源争取更多的利润,眼界格局跟国外的亚马逊等巨头相比有很大差距。眼界格局、创新力和生态凝聚力等方面的差距,时间一久就会被放大。亚马逊2014年的市值才1500亿美元,只有阿里的一半,但是2016年亚马逊市值最高破4100亿美元,2019年末市值已经几乎是阿里的两倍,也是第一个市值突破万亿美元的科技巨头。导致这种戏剧性的逆转的正是亚马逊在研发创新方面的全力以赴。在国内看来,阿里的研发创新也非常多,也是一个标杆。可是站在全球看来,阿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比如在全球云计算领域,目前阿里云的市场份额是5% 、6%,可是亚马逊是33%。


比较中国BAT跟美国的苹果、谷歌和Facebook三家之间的市值。在阿里上市的2014年,中国的BAT跟美国三家总市值分别是4600亿美元和6800亿美元,这个差距是20年来最接近的。2016年BAT总市值是4900亿美元,美国这三家到了12,000亿美元,差距在拉大。2019年末情形更严峻。

单看一个新兴领域(AI),美国无疑是领头羊,AI底层技术、学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是领先,美国政府也出台了许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比如2016年11月出的《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准备》和《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规划》。中国也有类似的文件。对照中美两国政府支持AI的政策文件,可以发现发力点和思路有很大区别。这个值得研究。同时,中美AI研究中一个很大的现象是,美国典型的研发机构基本上是一些高校,企业方面主要是谷歌、微软、亚马逊、IBM等科技巨头以及一些新创企业;中国的人工智能研发机构很多都是有官方背景的科研院所或高校,企业方面基本上是BAT跟今日头条少数这几家。此外,中国人工智能主要聚焦于一些能商业化的应用层面,对于底层的基础算法和构架涉足不多。从全球角度来审视,我们才会保持清晰的头脑。在虚拟现实领域,美国的大科技公司有很多作为,中国只有少数几个有作为。美国在2016年提出了发展路线图,在2019年更新了版本。这个某种程度上也算是美国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面临互联网新业态时全球各国都有一些产业扶持政策,只是每个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不一样。总之,在互联网领域审视新现象认识新问题要从更广的空间、更长的时间范围着手。如果这样的话,中国互联网科技公司要有很强的危机感,同时中国政府和民众也要有很强的危机感。


互联网领域的跨界竞争很重要的一个推手是互联网。互联网赋予初创企业间竞争、初创企业和在位企业间竞争的新可能 。在位者之间的竞争有两个表现,一个是在位者相互之间侵占对方的主营业务,比如阿里做社交,侵占腾讯的主营业务,腾讯去做电商,侵占阿里的主营业务。还有一个就是在位者拓荒,入侵新领地,比如在AI、物联网、虚拟现实等领域。虽然互联网能帮助很多科技公司参与竞争,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开辟新战场的尝试都能够成功。这样的失败例子也非常多。比如谷歌当年三番五次涉足社交领域来挑战 Facebook,最后都失败;亚马逊曾经一度希望涉足移动智能终端来挑战苹果,最后失败。


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发现即便是科技巨头,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战略思路就去拓荒开辟新战场,一样会失败,一样死的很惨。第二,这些新的进入者和在位者不断频繁地调整战略布局,一方面跟互联网领域的服务成本降低有关,更重要的是研发创新。每一波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的高峰,都给潜在进入者、参与者提供一个新武器、新思维。因为很多的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显著降低了初创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时间,降低了成本。比如在国内,很多平台都是从淘宝天猫里延伸壮大起来的,比如美丽说、蘑菇云、三只松鼠等。在国外,很多初创公司的壮大发展离不开亚马逊、谷歌、苹果这些大公司。这些大公司构建的生态为初创公司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契机。优步当年的发展受益于亚马逊的云服务和谷歌地图。这样的例子给予我们一些启示:


第一,新的竞争说不定来自某个不显眼之地,比如新创者、互补品提供者甚至合作伙伴。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你的竞争对手。这个人甚至可能是你的朋友、合作伙伴。今天是合作伙伴或供应商,明天可能就成为你的竞争对手。


第二,新进入者在没有任何商品、生产厂商甚至供应链的情况下,都能获得海量的用户资源。有了海量用户也就有很多注意力,就能进行跨界竞争,拓展新业务。一些在传统眼光下似乎很弱小的企业其实很强大。


从整体来看,互联网+倒逼传统产业(如规制行业,金融、通信等);+互联网给实体经济(零售、餐饮、制造、金融和出行,甚至精准扶贫/脱贫等政务等)插上一个翅膀。从线上到线下和从线下到线上的趋势都非常明显。这种趋势使得互联网科技公司之间的战场扩大化。不拘泥在某一个业务里对抗,从虚拟空间到实体空间。同时,竞争对手不仅限于互联网企业之间,实体经济企业也参与其中(如戴姆勒、北汽和首汽等汽车制造商也参与共享出行业务等),出现大跨界竞争。这就导致市场边界很难界定,给互联网反垄断带来新难题。


第三,在市场竞争和为市场竞争在互联网领域并存。同时,由于研发创新和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为市场竞争更重要。


第四,根据芝加哥学派的思想,一个行业集中度很高并不能直接推出这个行业竞争缺乏、效率损失的结论。一个行业集中度高,行业里的企业市场份额高、利润率高,可能恰恰说明这个行业效率高。互联网领域出现固定成本很高、边际成本很低的极端现象。这种现象在传统工业经济里也有,会导致自然垄断或者规模经济。可是在互联网领域体现的尤其严重。互联网在线产品生产的固定成本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研发创新成本和高失败率的风险。边际成本低,有时低到极致,甚至可以认为是零。


固定成本非常高、边际成本非常低的行业用传统经济学术语来说叫做自然垄断行业。这会带来三个挑战。


首先,定价原则无法不确定。传统经济学中按照成本定价是一个基本手段。可是在互联网领域,由于提供的产品是信息或者知识产品,边际成本极低而固定成本很高,按照传统的成本定价思路不具可操作性。基于价值定价也不可行。因为基于价值定价的前提是交易前知道目标产品可能带来的潜在价值或者说效用水平。可是信息产品具有经验品乃至信任品特性。得知某个信息前无法评判这个信息的价值水平,得知信息后即便能评判也没有了交易欲望,所以基于价值定价很难操作。无论是基于需求端的价值还是基于供给端的成本进行定价都存在问题。


其次,信息更新/获取之快速和便捷,致使信息过载成为常态。诺奖得主西蒙斯说:信息之丰富导致注意力之贫乏。一个企业如果手里握有海量的注意力,比如消费者资源,就能够对资源进行变现。这个资源是个财富,更是驰骋疆场的战略性资源。


第三,固定成本高和边际成本低并存使得市场集中是个趋势。根据传统微观经济学,具有这样特性的市场趋于集中,至少出现寡头竞争的格局。从这个角度来说,互联网领域市场趋于集中可能不意味着是由市场的大企业采取了一些反竞争的行为,可能是行业本身的特点所自发决定的。即便企业不采取任何的违规或者反竞争的行为,市场慢慢也会走向集中。


更一般地,经济学模型显示,对于初始状态下所有企业都同等微小也不具规模经济特点的市场,在面临来自市场外部的随机性外生冲击下,最终也会自动演化为垄断竞争、寡头或完全垄断等不完全竞争格局。




     

     

三、网络平台解读


     

     


(一)价值创造的四大类型


从商业角度来看,价值的创造可能未必都是用平台这样一种模式来实现。四种常见的价值创造模式是:


  1. Asset Builders[资产建造者]:利用有形资产创造有形物品,如Ford/Walmart/三一重工

  2. Service Providers[服务提供者]:通过工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如UnitedHealthcare/Accenture

  3. Technology Creators[技术创造者]:开发和出售各种知识产权产品(软件、生物科技),如microsoft/Amgen/高通

  4. Network Orchestrators[网络聚合者]:借助网络让人们和企业一道创造价值(平台模式),如BAT/GAFA


   

数据显示,网络聚合者是至今最有效率的价值创造形式:平均而言,这四种形式下企业市值与市盈率的比值分别为2.0、2.6、4.8和8.2。


(二)数字平台的交易内容或目的


数字网络平台在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扮演催化剂作用,帮助各边用户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交换。互联网经济里的基础产品是信息知识产品。基于信息知识的交换可能会带来一些引申服务。比如共享交通领域,滴滴或者优步平台帮助供需双方信息实现交互后,兼职的司机要把乘客真正的从a地运到b地。自然衍生出服务产品的交换,也是物流和资金流的交换。共享出行是在线下完成物流的交换。还有从线上完成物流交换的。比如在社交网络中图片、视频链接的流通。物流交换背后的对价流动是资金。这里的资金可以是传统的货币资金,也可以是等价物或者对等物,比如注意力、声誉、影响力,甚至数据和隐私。要特别注意对资金流的理解。它不仅局限于基于国家信用的货币,还可以是其他对等物。芝加哥学派有关市场没有免费的午餐的至理名言在互联网领域同样适用。


(三)何谓网络平台?


界定核心:价格结构非中性(科斯定理失效) or交叉网络外部性。

单边市场:

双边市场:

多边市场:

网络平台市场的典型或最基础例子是双边市场。跟双边市场对应的是传统工业经济里常见的单边市场。只是说单边市场是在互联网变革出现之前就存在,传统工业经济没有特别突出市场时单边还是双边。网络平台有两种趋势:平台化和自营化。自营化就是转售或者叫做纵向一体化。典型的例子是京东。早期的京东模式无非是在网上卖书,这种是自营。京东依靠自营化或者一体化发展起来后开始拓展一个平台服务。而淘宝天猫自诞生之日起采用的是平台化服务:帮助卖家找买家、帮助买家找卖家。平台化和自营化在慢慢的融合。最初走平台化的,现在会进行自营化业务;原来靠自营化发展的会进行平台化业务的拓展。从理论角度来说,这两者就是纵向一体化和水平一体化。水平一体化是平台边数内生化。单边可以变成双边,双边后来可以变成3边,3边变成4边,4边变成5边。理论上边数会越来越多。这个过程中涉及一个理论问题,那就是不是边数越多越好?此外,在给定边数的平台可以在特定的边进一步融合平台,做平台的平台,形成平台嵌套,这算是纵向一体化的另一种。

回到对一些商业现象的描述。上图是我参与铁路改革项目中对国内综合交通改革的一个图,里面就涉及平台构思。对于共享交通领域,比如网约车是个典型的双边平台模式,可是像首汽约车则是一个自营模式。从理论角度来说,这种差别是很重要的。在共享单车领域,无论是摩拜还是ofo, 严格意义上来说都不是一个网络平台,无非是一个自营的或者一体化的模式,其本质是借助技术手段来出租单车的租赁服务。这与早期的亚马逊京东网上卖书相比没多大的区别。与平台化和一体化这两个概念紧密相关的一个应用是开源和闭源。安卓系统跟IOS系统之间的本质是开源和闭源。衍生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内容为王还是平台为王。


(四)平台分类/基本功能


市场创造者(Market-Makers):通过降低索寻成本(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和规避搭便车行为,让各边成员能彼此交易。尤其是充当匹配制造者(Matchmakers),提高双方找到各自的最合意者的概率。例:交易所(票据交易、婚介、劳动力就业中介)、房产经纪、拍卖行、B2B、学术论文期刊发表等。


受众创造者(Audience-Makers):通过尽量多地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诱导企业在平台发布资讯、广告和产品信息,以联系广告商和受众。例: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站等基于广告的传媒平台(Ad-Supported Media),还有微信/qq。

需求协调者(Demand-Coordinators):提供基础设施,节约分享成本、协调各方找到相互需要和促成交易。例:软件平台(Windows OS、Palm OS/Andoid和iOS操作系统)、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宝和Visa卡等)、移动电话和各类线上卖场(如淘宝天猫)、游戏等移动增值业务平台以及硬件/软件系统。


(五)平台经济学:理论颠覆?why?


为什么在互联网领域的很多现象用传统经济学无法直接解释?因为传统经济学基本上研究的都是单边市场,互联网领域以多边平台市场为普遍。单边市场跟多边市场有什么区别?单边市场里不同消费者需求被认为或假定是独立的(只是研究互补品相关问题时不做这样的假定)。多边市场中两个边用户的需求是相互关联的。这种关联决定了平台的多边性和需求的依赖性。


双边市场或者平台理论是传统产业经济学或者产业组织的一个精炼、拓展甚至是升华。当然,平台经济理论或者双边市场理论,目前从操作层面来说还不够完善。从理论角度来说也不是太完善。所以在现在的反垄断执法中,经济学家在倡导要用平台经济理论,可是很多法学家有点抵触。其中的原因除自己的认识不够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在操作层面。本身的理论体系不成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问题。




     

     

四、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初探


     

     


现在聚焦互联网反垄断。首先要明白一下到底对互联网进行反垄断的目的初衷是什么?根据传统经济学,目的在于追求效率。但是这个效率是什么?一般认为是个静态效率,给定资源的配置。互联网反垄断不保护竞争者,保护的是秩序秩序。因为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有利于提高效率。其实,除了追求静态效率之外,现在慢慢的认为还应追求动态效率,就是要追求静态效率的持续性,一个重要点就是研发创新。在研发创新方面强调比较多的是美国。美国对互联网的反垄断相对来说比较宽容。因为互联网研发创新非常频繁,从动态效率角度来说应该给互联网更宽松的环境,这是美国的理念。可是欧盟相对来说就比较严格,它关注或者痴迷于静态效率和完全竞争。中国互联网如要良好的发展,不能仅仅看静态效率,要适当的考虑动态效率。从理念角度来说,互联网反垄断的目标不是保护竞争者,而是保护竞争秩序。竞争秩序只是阶段性目标,最终目标和衡量标准是静态和动态效率的尽可能激发和实现。


由于互联网的平台多边性、技术动态性,对互联网的反垄断执法一定要审慎,再审慎。打个比方,互联网里的很多现象不断在变的。就有点像一个枪手打靶,这个靶在不断的动,在毫无规律的动。开枪前一定是要审慎再审慎。


反垄断执法中存在犯错的问题。即便是传统的工业经济领域反垄断工作都会面临这个问题,可是在互联网领域会体现的更明显。存在两种错误:把合理的行为误认为不合理;把不合理的行为误认为是合理。前一种错误叫做假阳性错误,后一种是假阴性错误。由于某些原因,中国反垄断法很多借鉴欧盟做法,我们应该更多的借鉴美国做法。虽然欧盟的法律制度比较有它的特点特色,但是我不认为欧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榜样,特别是在互联网反垄断问题上。


第一,我们要拉开时间轴,放眼全球来看互联网监管问题。第二,对互联网进行审视时,要聚焦到特定的互联网行业,而不能死搬硬套传统工业经济里的许多结论。


对互联网要全面动态变化的看,评估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追求或者维护竞争者的利益。在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时,不要过于看重结构性指标。互联网领域存在垄断或者集中可能不一定是个坏事,可能恰恰表示互联网领域是有效率的。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所有行业反垄断执法时,要看重研发创新和动态效率,而不应一味盯住竞争秩序,不能关注在市场竞争而忽视为市场竞争。即便要选个参照物,传统微观经济学往往选择完全竞争市场。可是在互联网领域完全竞争市场不总是一个合格的参照物,有时寡头垄断甚至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是个更合理的参照物。理论文献早就揭示过对于网络型产业完全竞争市场并不是配置效率最高的市场结构,寡头乃至垄断市场结构有时是效率最高的。


最后,互联网治理是个综合性的、复杂工程,涉及反垄断与规制、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乃至产业、经济和国家安全等诸多议题。




         

         

五、总结


         

         


1. 对互联网行业和新经济要全面/动态/变化地看;评估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非竞争者利益(易犯错)  (因伤害竞争过程,进而伤害消费者/社会,而非竞争者)。


2. 对于新经济,不要过于看重结构性指标(市场份额、集中度等),垄断和市场势力或许是好事。


3. 新经济下,更应看重创新(动态效率)而非竞争(静态效率),参照点应选非竞争市场(如寡头/垄断)而非完全竞争。


4. 用符合互联网行业特点的专业化/职业化政策、机构和思维去应对互联网经济及其高科技企业。


5. 正如Sokol & Comerford (2016)所言,互联网规范问题是个综合性工程,牵涉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甚至网络空间安全和国家安全等。


个人观点:在当前局势不明动向不清的情况下,“让子弹再飞一会”,不宜当前“优待”互联网行业及其科技企业,应给创新和有序竞争留足法律和政策空间。在局势明朗的情况下,更新创新理念和工具,科学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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